第三十四条

有效

不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主席团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的,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闭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关于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并予以公开。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