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第三十五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办理。有关机关、组织应当认真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经交办机关同意,应当自交办之日起六个月内答复。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印发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并予以公开。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月10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