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并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或者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