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计划执行情况、市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将初步审查意见交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初步审查意见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反馈的处理情况报告印发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参加计划和预算的初步审查。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