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农村饮用水供水实行有偿使用、计量收费制度。

生活用水价格按保本微利、补偿成本、公平负担的原则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