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供水条例/第五章 农村供水和用水管理第五十四条有效农村饮用水供水实行有偿使用、计量收费制度。生活用水价格按保本微利、补偿成本、公平负担的原则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