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供水条例/第五章 农村供水和用水管理第五十三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和供水设施安全保护控制范围。控制范围内不得从事以下活动:(一)开展取土、采砂、打桩等作业;(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三)堆放垃圾、粪便等废弃物、污染物;(四)从事畜禽养殖;(五)其他危害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及设施安全的活动。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