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县(市)区农村供水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等工作。

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设施管理机构负责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设施日常管理及维护。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