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供水条例/第四章 城市供水和用水管理第四十一条有效用户改变用水类别、扩大用水范围、变更户名、停止(含暂停)或者恢复用水的,应当到城市供水企业办理有关手续。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