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城市供水企业的电工、变电设备检修工、水生产处理工等关键岗位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应当经过健康检查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健康检查每年进行一次。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