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供水条例/第三章 城市供水设施管理与维护第二十四条有效市政消防供水设施(含消火栓、水鹤等)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管理,其维修、维护工作委托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负责,经费从城市建设维护费中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和擅自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市政消防供水设施。市政消防供水设施半径五米内禁止圈占、压埋。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