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第二章 供热规划和建设第九条有效市城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合理布局、统筹安排、与其他专业专项规划相协调的原则,编制城市供热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城市供热专项规划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履行规划调整审批程序。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