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热工程,应当符合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的要求,并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道路建设等不得占用规划预留的城市供热设施用地。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