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供热经营企业无法保障安全稳定供热,严重影响公共利益,城市供热主管部门协调、督促后仍无效的,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区城市供热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供热经营企业对该供热经营企业的供热设施实施应急接管。
对供热经营企业的供热设施实施应急接管的,应当听取被接管企业的陈述申辩,并在供热范围内公告。当地公安机关、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应当配合区城市供热主管部门组织应急接管。
应急接管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