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第四章 用热管理第四十条有效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申请停止用热的热用户,应当向供热经营企业缴纳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不得超过按照供热面积交纳热费总额的百分之二十,具体收取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