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第四章 用热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热用户应当及时、足额向供热经营企业交纳热费。供热经营企业提前收取热费的,应当扣除相当于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的钱款。新建住宅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未办理入住手续的,热费由建设单位交纳;已办理入住手续的,热费由房屋买受人交纳。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