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第四章 用热管理第三十七条有效热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影响供热质量;(二)擅自安装循环泵;(三)擅自移动、拆除供热阀门及铅封等;(四)排放和取用供热设施内的循环水或者蒸汽;(五)阻碍供热经营企业对供热设施进行维护、管理;(六)擅自扩大供热面积;(七)其他影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和其他热用户用热质量的行为。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