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第三章 供热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供热经营企业应当与热用户签订供用热合同。合同的格式与内容,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供热经营企业或者热用户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签订供用热合同。未签订书面合同,供热经营企业已经向热用户供热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供热期的,视为热用户与供热经营企业之间存在事实合同关系。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