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供热经营企业应当与热用户签订供用热合同。合同的格式与内容,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供热经营企业或者热用户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签订供用热合同。

未签订书面合同,供热经营企业已经向热用户供热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供热期的,视为热用户与供热经营企业之间存在事实合同关系。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3,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