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城市供热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供热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稳定、安全的热源;

(二)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且符合国家节能环保标准的供热设施、设备;

(三)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健全的服务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有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的供热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