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第二章 供热规划和建设第十五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应当依据城市供热专项规划同时设计和敷设供热管线。城市供热管线需要穿越单位庭院、厂区或者住宅小区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因施工造成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予以修复;无法修复的,应当给予赔偿。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