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动物诊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章 机构设置第九条有效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核和对动物诊疗场所的实地考查。符合规定条件的,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动物诊疗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