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申请设立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和各功能区布局图;

(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三)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

(四)诊疗设备清单;

(五)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