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动物诊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章 机构设置第十条有效动物诊疗机构变更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当向所在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动物诊疗机构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手续。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