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兽医执业备案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所在动物诊疗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