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动物诊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未按照规定采取隔离、消毒等控制措施,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