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动物诊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以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在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