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动物诊疗机构应当配备下列暂存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及医疗废弃物的设备,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医疗废弃物进行处理。
(一)暂存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的专用设备;
(二)暂存废弃的医用针、手术刀、玻璃器皿等医用锐器的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容器;
(三)暂存被动物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过期、变质或者被污染的废弃药品以及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易爆性的废弃的化学物品等医疗废弃物的防渗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容器;
(四)国家规定应当配备的其他设备。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