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动物诊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章 医疗废物处置第二十三条有效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及医疗废弃物。动物诊疗机构不得随意抛弃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及医疗废弃物,不得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的诊疗废水。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