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及医疗废弃物。

动物诊疗机构不得随意抛弃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及医疗废弃物,不得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的诊疗废水。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