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动物诊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章 执业活动第二十二条有效动物诊疗机构兼营宠物用品、宠物食品、宠物美容等项目的,兼营区域与动物诊疗区域应当分别独立设置。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