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动物诊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章 执业活动第二十一条有效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于每年三月底前将上年度动物诊疗活动情况向发证机关报告。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