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动物诊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章 执业活动第二十条有效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得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和出借。动物诊疗许可证遗失、损毁或者灭失的,应当及时向原发证机关申明、补办。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