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动物诊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章 执业活动第十八条有效动物诊疗机构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立即向所在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和消毒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动物诊疗机构发现动物患有或者疑似患有国家规定应当扑杀的疫病时,不得擅自进行治疗。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