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动物诊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章 执业活动第十七条有效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组织和指导监督下开展动物免疫工作,不得擅自从事国家强制免疫计划项目的免疫以及治疗活动。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