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动物诊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章 执业活动第十六条有效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承担诊疗活动中与动物疫病医源性感染有关危险因素的监测、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动物疫情报告工作。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