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动物诊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章 执业活动第十五条有效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兽药管理的规定使用兽药,不得使用假劣兽药和国家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不得使用假劣诊疗器械、卫生材料。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