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兽药管理的规定使用兽药,不得使用假劣兽药和国家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不得使用假劣诊疗器械、卫生材料。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