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动物诊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章 执业活动第十二条有效动物诊疗机构聘用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执业兽医师,应当向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动物诊疗机构聘用取得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的执业助理兽医师,应当向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备案。执业兽医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应当佩戴载有本人姓名、照片、执业地点、执业等级等内容的标牌。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