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动物诊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章 执业活动第十一条有效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动物诊疗许可证和经过备案的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从业人员基本情况、诊疗收费价格表、监督电话等。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