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进行综合治理,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鼓励和支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改进生产经营条件;鼓励和支持食品摊贩进入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5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