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在户外公共场所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及时通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中发现的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食品可能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相关信息,并按照规定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