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协调机制、全程监督管理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各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工作,推动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督促相关部门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做好本辖区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有关的食品安全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