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5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