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未按照生产经营目录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未按照生产经营目录或者未经备案擅自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未经登记和食品摊贩未经备案在户外公共场所从事食品经营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处罚。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