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由原登记、备案部门撤销登记证、备案卡,当事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登记、备案。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5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