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服务第四十条有效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者以及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发现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以及不规范执法行为的,可以向其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或者机关应当进行核实,涉嫌违法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5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