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章 食品摊贩第三十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有关专项规划,统筹安全、市容、交通、环保等因素,在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后,确定本行政区域城区范围的食品摊贩经营场地和时段,并向社会公布。在幼儿园、中小学校校门外道路两侧二百米范围以内不得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场地,不允许食品摊贩经营。乡(镇)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区实际,依法加强对食品摊贩的管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5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