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登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发放登记证,并向社会公布;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向申请人书面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