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章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和小食杂店第二十七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登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发放登记证,并向社会公布;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向申请人书面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5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