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申请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登记证,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经营者身份证明;

(三)生产加工或者经营场所平面图;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