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从事小食杂店经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所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场所和卫生防护设施;

(二)贮存食品的场所应当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

(三)熟食和生食应当分区经营;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