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章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和小食杂店第二十五条有效从事小食杂店经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与所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场所和卫生防护设施;(二)贮存食品的场所应当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三)熟食和生食应当分区经营;(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5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