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从事小餐饮店经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距离的固定经营场所;
(二)食品经营场所设在室内,卫生间不得设在食品处理区内;
(三)食品处理区的各功能区布局合理,粗加工、烹饪、餐具清洗消毒、食品原辅材料贮存等场所分区明确,可以有效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四)具有与加工经营食品相适应的冷冻冷藏、排烟、防尘、防鼠、防蝇、防虫害以及收集废水和废弃物的容器或者设施;
(五)加工操作场所设置专用清洗设施,其数量或者容量与加工食品的品种、数量相适应;
(六)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