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七条有效患有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5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